宜蘭縣立文化國民中學教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制定。 | |||||||||||||||||
第一條 | 本校為有效推展教學事務,增進教育功能並落實有效能教學,依縣府94年4月11日府教學字第0940043086號函辦理,設置教務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 ||||||||||||||||
第二條 | 本會執掌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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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 本會成員以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課發組長、課務組長、資設組長、變動代表組成。 | ||||||||||||||||
第四條 | 變動代表依會議任務.由 校長或教務主任指定。 | ||||||||||||||||
第五條 | 本會開會時由教務主任擔任主席,如教務主任不克出席,得由學務主任或輔導主任代理主席主持會議;另本會得置幹事一人,由教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,負責安排會議相關事宜。 | ||||||||||||||||
第六條 | 本會召開之會議,校長或教務主任得視需要邀請與議程有關之人員列席。 | ||||||||||||||||
第七條 | 本會會議須達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議,一般議案之表決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。本會之委員中,對於各議案有利害關係者,不得參與表決。 | ||||||||||||||||
第八條 | 本會每學期定期開會二次,遇有其他相關重要事項需研討時,經教務主任或三分之一(含)以上委員同意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 ||||||||||||||||
第九條 | 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,需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