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學事務委員會

 

宜蘭縣立文化國民中學教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制定。
第一條本校為有效推展教學事務,增進教育功能並落實有效能教學,依縣府94年4月11日府教學字第0940043086號函辦理,設置教務委員會
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本會執掌如下:

1
審定執行各項獎.助學金資格及名額相關事宜。
2
審定執行學生編班相關事宜。
3
審定執行畢業.修業資格及畢業受獎學生相關事宜。
4
審定執行各項教學設備及圖書館使用.借用辦法。
5
審定教師評鑑.視導計劃。
6
審定課務編排實施要點。
7
審定執行各項教學競賽及活動實施辦法。
8
審定其他有關教學重要事務工作。
第三條
本會成員以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課發組長、課務組長、資設組長、變動代表組成。
第四條
變動代表依會議任務.由 校長或教務主任指定。
第五條
本會開會時由教務主任擔任主席,如教務主任不克出席,得由學務主任或輔導主任代理主席主持會議;另本會得置幹事一人,由教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,負責安排會議相關事宜。
第六條
本會召開之會議,校長或教務主任得視需要邀請與議程有關之人員列席。
第七條
本會會議須達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議,一般議案之表決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。本會之委員中,對於各議案有利害關係者,不得參與表決。
第八條
本會每學期定期開會二次,遇有其他相關重要事項需研討時,經教務主任或三分之一(含)以上委員同意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九條
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,需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。